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耀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7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耀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6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9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彬。 申请执行人广东耀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耀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拉森IV型钢板桩0.4m×9m共140条,并支付工程538725.37元及利息(以251091.05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受理费9132元、鉴定费1478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1351.25元及划扣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的债权366215.75元,共计597567元。该款扣除878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剩余58877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涉金钱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返还案涉140条钢板桩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1执17921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