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613号
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区金桥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绿城玉兰花园8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大冶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金桥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5元,减半收取计8182.5元,由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