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9797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代**7号1栋3层09-03号。
经营者:**家,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绿城玉兰花园8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材料租赁部(以下****租赁部)与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小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鸿达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城小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达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85,308.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20日的租金违约金45,875.18元,并以185,308.4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周转材料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架管用于被告的项目建设,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分6次支付租金合计350,000元,现尚欠原告租金185,308.4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蓝城小镇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9日,鸿达租赁部(合同甲方、出租方)与蓝城小镇公司(合同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承建蔡甸区花博汇十二花坊项目工程,需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每月月底为租金给付日,每月结算给付一次,最迟不超过十天,如乙方逾期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欠款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租赁物资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租赁物的返还、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鸿达租赁部向蓝城小镇公司提供了租赁物。蓝城小镇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租赁部支付租金100,000元,于2019年10月23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50,000元,于2020年4月24日支付50,000元。蓝城小镇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案外人武汉市蔡甸区展翅鸿业建筑材料租赁部支付50,000元,并备注武汉花博汇项目钢管,鸿达租赁部自认该款项系支付本案所涉租赁物租金。2021年8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蓝城小镇公司应付租金535,308.47元,已付租金350,000元,下欠185,308.47元。此后,蓝城小镇公司未付款,鸿达租赁部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鸿达租赁部与蓝城小镇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鸿达租赁部按约向蓝城小镇公司交付了租赁物,蓝城小镇公司应按约***租赁部支付租金,其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蓝城小镇公司的付款明细及双方对账确定的欠款金额,本院对蓝城小镇公司尚欠鸿达租赁部租金185,308.47元予以认定,蓝城小镇公司应***租赁部支付该租金。鸿达租赁部还主张蓝城小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蓝城小镇公司实际付款情况,蓝城小镇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案涉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鸿达租赁部未举证证明蓝城小镇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导致的其实际经济损失,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蓝城小镇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租赁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鸿达租赁部提交的结算明细,结合案涉租赁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经计算,截至2021年8月11日,蓝城小镇公司应支***租赁部违约金12,017.24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所欠租金185,308.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标准,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蓝城小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材料租赁部支付租金185,308.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材料租赁部支付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违约金12,017.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此后的违约金,以185,308.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被告湖北蓝城小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