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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景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1676号
原告: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19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KPAB36。
法定代表人:郑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景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866753。
法定代表人:谢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原告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景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贵州翔瑞弘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章贤巧
书 记 员 罗立鹏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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