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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李伟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3民初223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琦、邱春泉,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强,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邱族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景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晓燕,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李伟强、邱族麟、福建景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计49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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