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1589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源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市花园北区13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6层。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源硕建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