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8643号
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DQEW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都社区新都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5G8Y6H。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先,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先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先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