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043号
申请人:青岛鑫润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57号30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995号东***B1-B4-38号网点。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广博路17号24号楼101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鑫润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华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华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华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