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3186号
原告: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山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995号东***B1-B4-3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758号68号楼1**901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