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178号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995号东***B1-B4-3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盛泽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胶州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东100米胶州湾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兴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新区广博路17号24号楼101室-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维空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盛泽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商砼有限公司、青岛兴荣置业有限公司、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