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行初143号
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河嘉苑商**。
法定代表人杨荣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行政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吉秀,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余维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朱生利,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20年2月12日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交叉管辖。2020年5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行辖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余维成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川
人民陪审员  吕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斯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晓蒙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