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30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丹,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河嘉苑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1764773C。
法定代表人:杨荣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李方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献军,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建锋,男,汉族,1997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严江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