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商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176477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