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商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176477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