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14号之二
申请人:沂源汇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涝坡河村安置楼1号楼沿街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94L8LM75。
法定代表人:郑江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商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176477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汇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