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14号
申请人:沂源汇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涝坡河村安置楼1号楼沿街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94L8LM75。
法定代表人:郑江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梅山西路泮***商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176477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汇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众兴道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30000,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沂源汇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