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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与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7日生,住*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启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四区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291854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一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