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313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四区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291854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审判长喻红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江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