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28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816E。
法定代表人:孙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初中文化,子长南家嘴煤矿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8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具体股权、股份凭证名称、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责令被执行人***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