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8元,执行费5000元。2022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惠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