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121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816E。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苗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