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121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816E。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延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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