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2执异8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案,异议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保专用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颖 审  判  员     白  龙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