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执5恢52号 ***、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与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首次执行是(2017)陕06执84号,因未执行到位终结结案,经恢复执行立案为(2018)陕06执恢14号案件,2018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陕06执恢14号执行裁定,裁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执行完毕。该裁定***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且其对(2018)陕06执恢14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陕06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的异议请求,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并作出(2019)陕执行复96号执行裁定,撤销(2019)陕06执异24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对***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9)陕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其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执复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9)陕06执异43号、(2018)陕06执恢14号执行裁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与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款计算》,该材料载明了四部分内容:执行依据确定给付内容、执行款到位兑付情况、利息计算、案件款合计。其中案件款合计载明,420万元(本金)+7633710元(利息)+93284.19元(利息)+27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00元+案件受理费71510元=12376904.19元。已经兑付:1、2017.4.18兑付1852900元;2、2017.7.11兑付270万元;3、2017.9.29兑付60万元;4、判决确定扣除380万元。合计兑付:8952900元。案件款差额:12376904.1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380万元利息-5152900元=3424004.19元。 本院作出(2018)陕06执恢14号执行裁定,裁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执行完毕,并作出《***与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款计算》,该材料中明确载明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并向***兑付执行款情况、利息计算、案件款合计的四个部分,且该材料后面已注明了案件款差额:12376904.1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380万元利息-5152900元=3424004.19元,***于2018年3月14日在该材料上予以签字确认。经查,该3424004.19元案件款差额***本人亦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与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款计算》材料上签字确认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推定***对全部执行标的的认可;***申请执行,其中就包含了利息部分,且该利息中需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只能委托有权威部门的银行进行计算,故不需要***单独申请或者征得其同意方可计算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执恢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