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3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2号凯威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冰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章金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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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