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申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东杨旗寨村。
法定代表人:战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海鹏,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富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申请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成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