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北段190号中联颐华苑B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5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419911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8653元。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57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