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02民初7204号
原告: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电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迎宾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富士达电梯公司与被告***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士达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士达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费用3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织金县金南商城项目6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修、召修服务,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费用2500元/月,共计为30000元/年,其中半年支付一次费用为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开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GZHSFSD20170301《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开始时间2017年3月1日,结束日期2018年2月28日,维修费用30000元/年,付款周期:半年支付。台量:6台,产品类型:乘客电梯,层站31/31、20/20、21/21,型号:GLVF-Ⅱ,每月2500元/月,总价30000元/年。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对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召修服务。该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不自动延续,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被告织金县金南路金南商场内6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召修服务,审理中原告提交27张维修保养清单予以证实。原告按约提供服务后,被告经多次催收,未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安装维修许可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报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催款函件,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的维修保养清单27张,证明原告对被告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具体项目,原告就被告拖欠保养费30000元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件。
本院认为,富士达电梯公司与***开公司自愿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此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方作为电梯维修保养方,为被告使用的6台电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维修保养义务,而被告作为定作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定作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定做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告主张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其约定过高,本院按年利率6%计算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依照《宗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费用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贵州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化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