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414号
申请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6号(迎宾商务大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88272687。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翟培懿,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山大道2号金泉国际新城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705567349。
法定代表人:方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91,845.60元。申请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520102500000000014,保险金额:人民币1,091,845.60元)为其在本案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91,84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