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1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6号(迎宾商务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兴静。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兴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669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82元,律师费、交通费合计24000元、执行费4234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9875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 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