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29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明区遵义路56号(迎宾商务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古艺明园1幢1跃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的(2021)黔010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366346.88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395元,共计371741.88元。但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7174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371741.88元债务。
三、被执行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远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应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