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某某电力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568号 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4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虹桥钢材市场F2楼1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98847408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 娜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20220304156819XXXXXXXXXXXXXX694721191220201598847408202241950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