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21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2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694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从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与上诉人安可公司不定期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公司向上诉人安可公司供应断路器。其中多份合同附有技术评审表及订单,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公司将货物发送至第三方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并指定有收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现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安可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公司为证实已履行交货义务提交了送货清单,对此证据上诉人安可公司只认可盖有第三方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公章的送货清单,对部分只有签名没有**的送货清单不予认可。为了查清本案交货事实,应由第三方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对只有签名没有**的送货清单予以认定才能查明本案事实。由于本案买卖合同第三方广东北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养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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