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11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2月9日,汉族,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4578.5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