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2145号
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97488041T。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平,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沁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南新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09018160F。
法定代表人:罗康林。
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189542元为限,保全期限一年。
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0270104602021000××××,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1189542元为限,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雅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