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21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97488041T。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沁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南新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09018160F。

法定代表人:罗康林。

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川1102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1189542元为限,期限一年。2021年2月9日,本院已冻结下列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乐山市柏杨路支行23×××48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189542元为限,实际冻结21143.8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2.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高新区支行51×××75_1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189542元为限,实际冻结8642.9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乐山市柏杨路支行23×××48账户存款的冻结,以1189542元为限;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高新区支行51×××75_1账户存款的冻结,以1189542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雅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