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剑波,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26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19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187900元。因***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执行标的1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91元,全部未履行。本院依法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进行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兴民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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