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华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26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兴民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陶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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