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21号
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永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