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1民初1791号
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茅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52000488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交纳4710元,由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