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听,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2125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杜珂,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听,男,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
法定代表人:**听。
在本院审理的***、**与**听、***、杜珂、***、**、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杜珂、**听、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