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81年12月10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1,1989年11月5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2,1976年11月29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1972年5月10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
被申请人:***,1992年4月15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1989年4月5日生,住陕西省佳县。
被申请人:***,1969年12月17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2022)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时,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称,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1、***2、**、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截至目前均未出资到位。本案情形符合关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且符合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规定,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申请追加***、***1、***2、**、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认缴期在本院判决书发生效力之前,***、***2、**、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东出资的时间尚未到期。2022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2)苏0282执27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2)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系认缴制,***、***2、**、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东出资的时间尚未到期,***1是否认缴与本案无关联。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认为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应当有专业审查部门经法定程序进行认定,现本院对此无法确认。故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此申请追加***、***1、***2、**、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