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3272号
原告:宁波兴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西卫桥村庄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94824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
法定代表人:**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兴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兴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