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75号
申请人: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路295号2幢1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听。
原告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986.06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897,986.0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