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4民初1842号 原告: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0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龙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8950.28元(自2022年7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支付从合同签订后自发生业务起应付货款违约金449749.46元;3.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被告通过山东恒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的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2018年协议库存招标采购项目,后被告与原告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原告根据被告中标产品要求按订单生产中标所需产品,双方的结算按乙方中标价的91%和90%计算,被告在收到客户回款后三天内将款转付至原告方的指定账号,逾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收到了中标项目款项,但对款项不按约定全部转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仍有328950.28元款项没有支付,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诉求同前。 被告祥龙电气公司辩称,本金无异议,但前期合同约定四倍利率过高,请法院依法裁决,协议书存在不合理;我方答应本金9月30日之前支付328950.28元,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按照银行当期利率计算,一并支付给原告,当时和原告商量,原告是认可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原告(甲方)**电力公司与被告(乙方)祥龙电气公司就乙方中标2018年度国网山东网端业务达成协议,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订单、生产、交货、验收、抽检、回款和售后,并按照乙方中标产品要求生产。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按乙方油变中标价的91%、干变中标价的90%执行,甲方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客户回款后,三天内以同样的方式转付到甲方的指定账号,逾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电力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分27批次向被告祥龙电气公司供货,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总金额为5340157.89元,截止2021年10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4511207.61元,欠828950.28元,原告按总金额向被告开具了发票。 2022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2022年4月25日支付10万元,2022年5月27日支付20万元,截至2022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8950.28元,违约金449749.4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战略合作协议、供货合同、对账函、法务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祥龙电气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电力公司依约向被告祥龙电气公司供货,但被告祥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328950.2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8950.2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利率过高,应按被告付款承诺书中承诺的按同期银行年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付款承诺书仅为被告单方承诺,原告方并未认可,故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因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950.28元及利息(以328950.2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22年7月24日的违约金449749.46元; 三、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计5794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14元,由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