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2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231号铭海中心6号楼-2、5-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听。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听,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蘋,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杜珂,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
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52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6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即财产保全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