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285号
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231号铭海中心6号楼-2、5-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听。
被申请人:**听,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
被申请人:**蘋,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杜珂,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
原告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693.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听、***、**蘋、杜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6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