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2571号
原告: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北新区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北新区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百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