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财保422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6074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资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6074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