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1208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06612Q。

法定代表人:孙正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尧王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732467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孙正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5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袁淑惠,女,汉族,1968年1月4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孙正军、***、袁淑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孙正军、***、袁淑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孙正军、***、袁淑惠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44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孙正军、***、袁淑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翟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