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539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970661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金巨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北安合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86159995。

法定代表人:王凤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稷下尧王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7324677W。

法定代表人:胡金龙,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申请人:王凤田,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申请人:王永田,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申请人:胡金龙,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申请人:袁淑惠,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金巨龙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王凤田、王永田、胡金龙、袁淑惠的银行存款1074439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金巨龙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东方龙滤清器有限公司、***、王凤田、王永田、胡金龙、袁淑惠的银行存款1074439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