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法定代表人:祝秀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上诉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丰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4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民事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中安丰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大新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4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上诉
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进行过有关管辖的约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述承揽事项,完全不知情。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点为案涉加工承揽合同真实性的问题,而不是案涉合同的履行问题,故不应以该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确定管辖,而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为宜。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收到上诉状后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而被上诉人承揽的工程即大新影城排烟工程所在地位于大新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大新县。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故大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管辖权的确定是根据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合同的真实性或合同的履行问题,案件实体上的处理并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英艳
审判员  黄 秀
审判员  谭 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陆小球
书记员黄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